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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交通 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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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江苏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后形成的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厅规范性文件范围、细化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流程,进一步强化厅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和实施监督。
《办法》明确,厅规范性文件是指由省交通运输厅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或者牵头起草、报送省政府制定并发布除规章以外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厅内部执行的文件,不作为厅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规定了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公布、清理、监督等工作流程,并制作了厅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细化了起草、审核、发布、备案、解读、实施等工作环节中应当落实的事项、提交的材料以及备案解读、实施等工作要求,以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还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总体质量要求。
根据《办法》,省交通运输厅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状态台账和失效前提醒机制。除有法律明确规定或确有特殊情形以外,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到期后没有重新公布的将自动失效。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由厅法规处书面提醒文件起草或实施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由文件起草或实施单位组织对文件有效期是否需要延续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办法》明确了厅规范性文件实施要求,并建立文件实施情况报告机制,对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综合执法等领域的重点行政规范性文件,参照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实施情况综合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厅党组决策参考。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推进综合交通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为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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